关于房地产
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各
继承人之间的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继承人之间无法就相关的争议事项达成共识,或者即使达成了协议但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此时便可考虑请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