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已经交付的
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然而,想要顺利地取回已
付定金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条款设立的前提条件。
首先,由于
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无法签订
销售合同的话,他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定金的返还。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签订了销售合同;或者在没有获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署了销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他们该房产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开发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因为双方在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从而导致销售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也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将定金原数奉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