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延期交房的
诉讼中,原告通常需预先支付
诉讼费用,而最终由
败诉一方承担。这一法律规定源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相应条款: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
上诉人预先缴纳;若被告提出反诉,且依据该办
法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则应由被告预先缴纳。
然而,对于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免予预缴案件受理费。
此外,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胜诉方自愿承担。在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双方
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来决定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