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屋租约之后,如果发现所租住的房间出现了严重的建筑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对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和不便之处,在此情况下,作为
租赁方的
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其
退房的合法权利。当
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之后,如果购房的
消费者坚决主张所购置的房产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满足行业标准的严格要求,他/她便可依据现行规范条款的明确指示及法律规定,自主选择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更为详尽的检查与评估。若经审查确认,该房产的确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的问题,那么购买者将享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是否解除
租赁合同并寻求退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