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即可被视为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对因此而给
购房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当一方
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
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对方经济损失,损失
赔偿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匹配,并且还需考虑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