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涉及到
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时,当事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亦或寻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进行调解处理。若
当事人对于协商或调解过程不满意,或是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他们有权向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对于仲裁裁决以及
仲裁结果,当事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若对于仲裁结果仍表示异议,则可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