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按照合约规定交付房屋,则该问题可归类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范畴。依据我国现行之相关法律
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于全国房地产行业进行全方位、合法规范的监管权力。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业主或
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以督促对方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
赔偿因
逾期交付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倘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完成交房手续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业主或购房者便享有单方面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房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