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守约方有权采取及时通知相对方中止该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
其次,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约的书面通知之后,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提供相应
担保,或者未能恢复
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
购房者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利拒绝这一要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原有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