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证书所引发的争议,相关
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有效途径进行解决:
(1)经过协商进行处理。在
保证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彼此、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通过真诚且理性地讨论与交流,双方都能够理解对方的立场,从而达到互相谅解,最终形成一份共识性的和解协议来解决此次纷争。
(2)选择采用
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相关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签署过仲裁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中存在明确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便可依据这些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理,并做出相应的裁决。该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否则另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争议的解决。
(3)通过
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这是指当争议发生时,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应自觉遵守生效裁判,如有一方不履行,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来解决争议。
对于那些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权利人和
利害关系人来说,他们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然而,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权利人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利害关系人仍可申请异议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
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