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
签署合同但已交
付定金的情况,部分
定金是可退还的,然而部分则无法退还。根据有关解决房地产
交易纠纷的相关规定显示:若因一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应该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若由于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过失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建立,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在签订
购房合同时,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并非仅仅是
购房者一方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同样负有责任,因此购房者并不构成
违约行为。然而,若双方已经签署了认购书,但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同,那么买方即构成违约,此时定金便无法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