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退还未
签署合同期间所支付的
定金,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依据我国处理房地产
交易纠纷的相关
法规,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无法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照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然而,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那么出卖方应当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未能成功签订
购房合同并非仅是
购房者一方的过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且购房者并无任何
违约行为。然而,倘若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但购房者却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同,此时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