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已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工作;
2.若房
产权属尚未进行转移登记,但实际已合法占据该物业;
3.同样在第二点描述的前提下,但也未能合法占有该物业,此时需综合考量各买受人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大小以及支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已办理网络签约手续、
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公正且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益份额。
4.若有买受人向出卖方主张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而出卖方则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理由进行抗辩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为第三方参与
诉讼程序;而对于其他买受人单独提
起诉讼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的情况,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据此,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房屋出卖人
逾期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典型的
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
诉讼时效自无争议。而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买受人基于双方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手续,此种请求权具有合同依据但已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
物权性质,其目的在于将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合法占有递进为完满的所有权。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故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