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若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现象,通常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而是属于一种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卖方已经进行过催促,并且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能够顺利完成交房手续,那么买方有权向出卖方主张
逾期期间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反之,倘若经过多次催缴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并且出卖方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方则可以依法解除
购房协议,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