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具体有以下四种方式:
首先是协商解决方法;在此方法中,双方
当事人需在公平、自愿的前提条件下,以和平友好且互相理解为基础进行商议,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来消除争端。
其次是调解解决方法;此法需要借助于相关组织(例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中间人的协助,在公平、自愿以及合法的原则下,明辨是非,明确责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段,引导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共识,从而解决纷争。再者是
仲裁解决方法;在此过程中,
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纠纷发生前后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最后是
诉讼解决方法;这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即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