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由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达成一致共识,于预定时间内由预售方将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
付定金或者部分
购房款项且按照规定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此种形式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预购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价款之后,即可直接进行
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