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经过书面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付工作,对此种情况,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
购房款,同时亦可依法追究开发商迟延
履行合同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如因
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