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预售
商品房的潜在
购房者来说,他们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需要支付全额款项,此项决定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友好商议与共识。因此,当您在做出这个重要决策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并结合对开发商以及预售房屋的详细了解,从而确定出一个您能够承受且相对满意的付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