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建筑方而言,对于已经进行预售却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的住宅项目,开发商需要提前告知购买者延迟交付的具体时长,这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及要求。然而,若在预售合同中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理应参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通知;若未在合同中有特殊商定,那么至少需提前一个月向购买者发出书面的通知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