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
房地产纠纷,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该地产所在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以下案件的专属
管辖权:
(1)因涉及不动产的
纠纷引发的
诉讼,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2)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而对于因
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则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