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负之
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如下:应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日以开发商至
购房者的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比例进行计算。若
当事人因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时,其具体适用的法定条件须是违约金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总额达到30%以上;相反,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自身损失未能得到充分弥补为由申请增加违约金金额,此时所需依据的法定标准则是实际违约所引发的损失额度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