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付房产,购买方可要求开发商尽早交付,并与之商定明确的交付日期。若经过购买方书面
警告后,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能交付房产,购买方则有权请求法院解除
购销合同。面对开发商的延迟交付,理应依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来追究其
违约责任。同时,若购销合同中对
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可按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区间内,由相关管理部门公布或由具备执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进行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