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时确已缴纳
订金,但
退款事宜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
购房者欲取回订金,通常情况下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开发商提出退款请求:
1.若开发商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未满足
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此时与其签署的
购房定金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据我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处理准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是否就
定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
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2.若开发商虽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产生的费用;
3.若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购房者如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4.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若系购房者自身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
欺诈行为,购房者仅凭单方面意愿提出
退定金请求,则需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支付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