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售
商品房屋延迟交付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在预先确定的日期前告知
购房者具体的交房期限,然而,相关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若
购房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则按照其约定的时间进行通知;倘若合同中并无明文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向购房者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