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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归哪受理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对于房屋买卖所引发的争议,一般应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和处理。然而,由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繁多且复杂,当争议涉及中介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时,涉事双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以追究其违法经营责任。但若仅为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需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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