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对于房屋买卖所引发的争议,一般应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和处理。然而,由于
房屋买卖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繁多且复杂,当争议涉及中介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时,涉事双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以追究其
违法经营责任。但若仅为单纯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需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