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确实可能出现特殊情形而导致无法按期完成交房手续,针对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延期时间。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且经过买家的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买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
购房合同的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