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即“
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基本要素: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准确数量、品质等级、确定价格、履约时间及
有效期、送达地点以及交付时的方式、包装事宜、检验和计量规范、结算规则以及中文文本在合同中的运用及效力等”。因此,收款证明应由卖方开具,买方则持有收款凭据作为交易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