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房地产交易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房地产交易必须遵循一系列特定的程序。然而,也有时会出现房屋交付延迟的现象,并无绝对最长可延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如非由于
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付
逾期,那么一旦超过预定的交房日期,便应开始计算违约
违约金。若是逾期超过三个月,则购买方有权提出解约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