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房屋权益争端超过二十年以上是否依然具有提
起诉讼的资格,实际上已经由相关法制条文加以明确定义了。如果争议核心聚焦于请求归还房产所有权这一问题,那么此类争议便不受
诉讼时效的约束。然而,若是牵涉到房屋买卖方面的纷争,那么时效期间则应严格控制在二十年以内。另外,启动诉讼时效的时间节点是从权利人获悉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开始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