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购房所交付的
定金是有可能进行退还操作的。例如,由于政策发生变更或者出现了
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得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买卖合同;或是由于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无法顺利
签署合同,而且这种情况并不是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的,都可以考虑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售房方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交易失败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倍的定金。然而,如果是购房者方面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用定金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