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面积误差比例的绝对值在3%以内时(包含3%),根据签订的合同价款进行实际结算,若
购房者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则不予以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例的绝对值超过了3%,购房者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此时,应当予以支持。若购房者同意继续执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高于3%部分的房价款将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低于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购房者;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高于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返还给购房者,而面积误差低于3%部分的房价款也将由卖方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