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所缔结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毫无
法律效力可言的。在这方面,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售方,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在
诉讼提起之前,出售方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
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
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
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