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因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那么该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申请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提高;反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远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则另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适度降低违约金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双方就延迟履行义务事项约定了违约金时,即使违约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但仍需继续履行其尚未完成的
债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