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且未就此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那么这便是
合同违约纠纷的一种典型表现。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完全有权利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程序后三个月内仍然未能有效履行义务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提出解除整个
合同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时,那么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则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