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来说,这是可行的操作。
2、在
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有权解除此项合同。
3、需要注意的是,“撤销”与“解除”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
4、在
民法体系中,
可撤销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及
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之一。这类合同的核心在于其意思表达并不真实可靠。
5、然而,值得关注的是,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
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虽然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但却又与其本质上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有所区别。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