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乃是指
产权所有人在相同的时间段之内,将同一所房屋出售给了两组独立的购买客户群体。通常情况下,该产权所有人会在这些交易过程中从两个购买客户手中陆续收取了相应的
购房款项,但实际上又无法满足每个购买客户对于房屋的实际需求。在处理这类“一房二卖”问题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
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这包括了
侵权一方(即
行为人)实施
欺诈性行为使另一方(即
受害人)陷入误解,从而导致前者基于误解而处分了自身的财产;以及在行为人或第三方授意下,受害人遭受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等方面。因此,一旦发生此类“一房二卖”情形,买方可以主张解除相关涉及的房产
销售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资金及其对应的利息款项,
赔偿相应损失,并且有权请求开发商额外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两倍数额作为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