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合约中并未明确说明相关事项,若
逾期交付房源的时间超过了交付通知书所列明的最后期限后的第三个月,那么购买方有权选择退回所
购房产。另外,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或是双方
当事人均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促,解除权的行使仍有可能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