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出现房产二次出售的行为,从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达到,那么未能获得该物业所有权的购买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或者索赔损失等,同时也可以寻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项总额两倍的
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一旦所有协议均具有
法律效力并且完成了相关
房屋所有权的
过户手续,则成功操作此步骤的一方即合法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