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购买合同正式签署确立之后,若卖家再度出售该物业予第三方,使得原本商品房购买合同中设定的交易目的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无法实际获得该房产的买方,有权利主张撤销该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归还其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针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作出
赔偿;此外,买方也平等享有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总量一倍的补偿责任的
诉讼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