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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谁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物的损毁问题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呢?这完全取决于我们在租赁合同时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和义务重心。
关于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理当在租赁合同时加以明确地定义。
举例来说,倘若承租方依照先前协议中所设定的方式正常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时,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的毁坏,那么这位承租方就无需为这种意料之外的情况负上损坏赔偿之责;
然而,假如说承租方未能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方式正确使用租赁物,进而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害,那么他将有责无旁贷地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做出特殊约定,并且该租赁物的毁坏主要责任并不在承租方身上,那么维修责任自然应当由出租方来承担。
反之,若是承租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轻微损坏,那么应当责令承租方承担相关的损坏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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