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损毁问题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呢?这完全取决于我们在
租赁合同时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和义务重心。
关于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理当在租赁合同时加以明确地定义。
举例来说,倘若
承租方依照先前协议中所设定的方式正常行使租赁物的
使用权时,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的毁坏,那么这位承租方就无需为这种意料之外的情况负上损坏
赔偿之责;
然而,假如说承租方未能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方式正确使用租赁物,进而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害,那么他将有责无旁贷地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做出特殊约定,并且该租赁物的毁坏
主要责任并不在承租方身上,那么维修责任自然应当由出租方来承担。
反之,若是承租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轻微损坏,那么应当责令承租方承担相关的损坏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