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的贷款尚未偿清之际,倘若业主有意出售房产,可按照以下三种途径操作:首先,由买家负责偿还剩余贷款款项。
假若买受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额
购房款,或者剩余贷款额度相对较少,且其首付款恰好够用来偿清剩余贷款,卖家则有权提出
提前还款请求,进而让买家代替自己偿还余款,从而消除房屋的
抵押登记状态,确保房屋能顺利完成
产权变更手续。
其次,房贷委转指在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房屋的新购买者承担原有出售一方未能履行期满的贷款责任。
简言之,就是对尚处于
按揭状态的房产实施再度交易,该房屋的买受方将继续承担原卖方的
按揭贷款义务。
第三,若卖方因经济条件所限,无能力提前
偿还贷款,而买家也无法一次性支付足额购房款,这时卖方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机构借贷来支付提前
还贷所需资金,最终解除房屋的
抵押状态,这通常被称为“赎回
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