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手房交易的案件中,违约现象颇为常见,以下几种情形尤其值得关注:
首先,出卖方擅自将
房产转让予第三方人士;
其次,出卖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以房屋售价过低为由提出额外价格请求进行转移登记
过户;
最后,出卖方在出售房产后反悔,试图通过法律程序使房屋买卖契约宣告失效。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加以解读和阐释。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买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可以依法请求法庭强制要求对方
当事人继续履行房屋交易
合同义务。
在第二种情况下,许多出卖方在
签订合同时或许对房产售价有所不满,因而可能会在达成交易后要求增加价格才愿意进行
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当出卖方在出售房产后产生后悔情绪,试图通过法律流程将交易无效化时,如果买方在
购房时已经明知该房产存在其他共同所有者,且未经其许可便购买此房,那么在共同所有者主张原来的房屋交易
合同无效时,这一观点很可能得到法院酌情采纳。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