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开发商引发的纷争众多,其中主诉列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开发商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未能尽到披露义务向
购房买方公开其已将
房屋抵押或出售给了第三方;开发商恶意隐匿其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关键信息,这一行为直接影响到了购房者后续获取
房产证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小房产证的过程中,开发商拒绝予以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这种做法间接造成了
房屋产权证的延误颁发;最后,房子的实地测量面积和当初合同上承诺的面积之间差距过大,出现了明显的误差;还有就是屋内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对于品质生活的期许。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