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商品房的验收与交接并非轻易能够取消的法定事项。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所谓“交房”,它其实乃是依照双方所签署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所列明的交房期限,由开发公司按照约定向
买房者交付完全符合该条件的住宅的行为。
关于此种合同的约定日期,它拥有着无可辩驳的法律约束力。
这一重要时刻的到来,意味着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正在蓬勃发展之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以及广大使用者们之间达成一种共管共治、互相监督的状态已经逐渐成形。
其次,关于具体某一套住房何时视为已完成验收并可以交付出售的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所达成的购买协议中应当体现得清清楚楚,因此我们可以去查阅那份
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从而找到其中所标注的具体交房日期。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交付出售住宅,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违约。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卖方若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给买方,应当承担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如何向另一方支付特定数量的违约金,亦或者明确约定如何计算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合同中既无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明确规
定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那么在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参照在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合格的房地产估值机构评定的同地段、类似
房屋出租费的平均水平来确定其损失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