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因无法抵御之因素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
违约行为而申请终止买卖合约,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与规划相符的要求施工建设房屋、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等等,购房者便有权依照买卖合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无须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地宣布废止买卖合约,或者借此机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展开磋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对于买卖合约的废止。
然而,倘若购房者既不具备法定的解约权利亦无合约中列明的相应权益,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作出的解约决定实质上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买受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应对:首先,分析买卖合约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条款,明确
买房者是否拥有在当前条件下的解约权利;
然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家签署的合约往往较少包含此类条款。
其次,尝试与巴克莱商谈以期达到买卖合约的废止;
若购买者在款项支付等环节遭遇实际困境,则可以通过与巴克莱开展友善的沟通交流,同时适度支付一笔
赔偿金或
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巴克莱很可能会表示同意解除买卖合约。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推行实施,鉴于购买者此刻还未足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那么购房者唯一的选择或许就是借助
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迫使巴克莱主动提出废止合约;
不过,这样做需耗费购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采取这一手段之前认真研究买卖合约中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