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所可能产生的
赔偿诉求,主要包括修复工程对交付时间造成的延误损失以及无法进行修复而需
退房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两种情况。
购房者应当优先寻求与开发商的双方友好磋商,并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议定明确的期限,以确保开发商能够按期完成整改工作;若房屋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复得以解决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达不到预期质量水准,此时购房者便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