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契约所约定之日期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依循
购房契约中所强调之约定,实属违背义务之举,理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购房者对此类情形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因地产商方面而导致无法按期取得
房产证的业主有权利进行索赔:倘若在预定之期限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业主无法获得房产证,那么,该企业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利选择诉诸法律途径以获取
赔偿。具体来说,便是针对已经
逾期的期限要求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若经过反复交涉,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
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还可在此前提下进行第二次
诉讼,
追讨剩余违约期限的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