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依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假设
租赁合同已经合法解除,那么承租人有权收回其商铺。
拖欠租金被视为
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即当一方
当事人未能如期履行其主要
债务且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时,另一方可向其发出通知以解除该合同。一旦该通知送达对方,则对方便不得继续占有和使用该商铺,从而为承租人提供了收回商铺的合法权利与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