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这无疑构成了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在确定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只会注明交房时间和获得房产总证以及分户
产权证的具体日期,而忽略了合同备案的重要性。虽然如此,只要交易双方都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
合同义务,那么开发商就不应被判定为违约方。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是开发商未能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他们与
购房者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
无效合同;但如果开发商能够在
诉讼提起之前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视为有效。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