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贷者通过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
买房产并申请银行
按揭时,如果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完成购置物业的预告注册手续等内部因素,导致其无法执行合同约定,从而放弃并注销了
购房协议以及与银行签订的相关贷款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原
购房者及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应当共同承担起了对银行本应负有的连带
清偿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