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
购房人才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选择解除购房合约并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八种情况:
1.实际测量面积超出合同预定面积3%以上;
2.开发公司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房屋交付;
3.开发商因调整规划、设计而影响居住建筑的结构形式、房屋布局、室内空间尺寸和朝向等部位;
4.开发商预售尚未获得国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
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显著影响到其正常居住使用功能;
6.未能或者无法如期办理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7.购房者在办理
银行贷款过程中遭拒批,并且合同双方就支付方式无法达成共识;
8.当合同中规定的其他适用于解除
购房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购房人也可以依规定行使
退房权。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